据人民日报报道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4日表决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》(以下简称“公共图书馆法”)。这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出台的首部文化方面的法律,也是公共文化领域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,对于进一步健全我国文化法律制度、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、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。
中华民族历来就有悠久的爱读书、倡读书的文化传统,从“腹有诗书气自华”到“书中自有黄金屋,书中自有颜如玉”、从“读万卷书,行万里路”到“熟读胸中有本,勤写笔下生花”……数不胜数的读书古典名句,无不体现了历代中华儿女对于读书的热衷。无论是顶层设计的“建设书香中国”,还是扭转国人浅阅读、碎片化阅读的现实需要,都急需出台相关专门法律来保障公共图书馆事业平稳有序发展。
《公共图书馆法》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,共6章55条,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立、运行、服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分别做了详细规定。法律明确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,应将推动、引导、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,应按照平等、开放、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。《公共图书馆法》的颁布,彰显了公共图书馆事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的重要地位,标志着百余年公共图书馆事业跨入新时代。
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,“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,必须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”。《公共图书馆法》的亮点颇多,回应了社会关切,凝聚了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共识,体现了这部法律注重实践性、看重可操作性,必将推动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加快实现专业化、体系化、现代化发展,全面提升服务效能。希望在《公共图书馆法》的引领之下,真正迎来“全民阅读新时代”。